
躺在产床上的刘敏收到了用人单位寄达的解除书。刘敏在一家外资新能源汽车公司担任采购部总监,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明确,如果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有权以严重违纪为由,立即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并不予经济补偿金。
刘敏结婚后,男方亲戚知道她负责新能源车部分零件采购事宜,便提出与其“做生意”,刘敏起初不愿,但架不住亲情,只能答应。时间一久,刘敏手下人员发现了猫腻,向公司检举揭发。公司经调查发现,刘敏丈夫的亲戚利用特殊关系,通过“空手套白狼”的手段,赊账进货高价卖给车企,造成了车企的巨大损失。而刘敏也从中接受回扣,为自己牟利。
用人单位在制作格式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时,往往在设立解除这一章节过程中,套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就隶属该条第三款。
女职工无论是处于“经期”、“孕期”,还是“哺乳期”、“更年期”,哪怕是“产期”,如果有此违法的行为,都不能免责。但是,运用该项条款,条件十分苛刻。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对解除行为负举证责任;其次,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员工存在营私舞弊的行为;再次,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等应该有相类似的规定;最后,根据该条规定,即便员工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用人单位还要证明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而重大损害究竟多大,也应该在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示和规定。
因此,一般有经验的用人单位在具体操作时,都会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此 ,就不要证明“重大损害”了。
联系到本案,刘敏与亲戚做生意,难免有瓜田李下之嫌,如果一定要做,应该事先向用人单位说明清楚,由用人单位取舍;如果用人单位出于质量、价格等原因,愿意合作,刘敏为了避嫌,也应该做到既不过问也不插手。
作为职业“打工人”,学会避嫌也是一门学问,如今刘敏非但不顾忌嫌疑,还参与到营私舞弊活动中,用人单位掌握证据,即便其在产期,也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因此,也难怪解除通知书追进了产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