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宇平介绍,目前,除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外,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企业发放福利。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福利待遇。“也就是说,写入劳动合同的福利待遇,企业要依法发放。此外,写入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福利待遇有法律效力,也要依法发放。”孟宇平表示,员工只要凭劳动合同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就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即便是这样,何杉也不愿维权,因为不想“因小失大”。
何杉告诉记者,类似过节发放米面油、交通费、电话费等福利金额在他总收入中的占比并不多,他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一旦维权,势必与企业‘决裂’,到时候不说不受领导待见,甚至可能丢了工作,得不偿失。”何杉说,所以吃点“小亏”,只能默不吭声。
对于一些口头约定的福利,员工表示“这种承诺变数太大”。
张晨光在沈阳一家小型建筑企业从事工程监理工作。2019年入职时,公司承诺发放全年绩效工资的30%作为年终奖,报销交通费和电话费。2020年,年终奖因疫情取消。2020年第四季度的交通费和电话费迟迟没有报销下来。
由于每次都是口头承诺,没有形成并写入管理制度,张晨光认为,“这种福利待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的自主决定”。他咨询过律师,律师告诉他,即便是拿到企业领导的相关录音,对于口头上的“福利”是约定发放的基本福利还是企业考核的奖励,很难认定。
张晨光发现,这些福利仍被写入企业的招聘信息中。行业内许多企业都会将福利待遇作为招人的“筹码”,但实际上这些福利并不一定兑现。
张晨光告诉记者,自己找工作过程中曾同时被两家企业录用,约定月薪都是5000元,但现在所在企业承诺的福利待遇更好。可入职时,除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外,年终奖加了“按当年企业经营状况调整”的附加条件,招聘人员口头承诺的其他福利并没有写入劳动合同。他曾列表计算,如果按约定执行,自己一年将再多拿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