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这一规定,陶遵旨(化名)打算跳槽时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公司没有任何回音。又过了一个月,公司突然通知让他离职,并称批准了他的辞职请求。
而在此时,陶遵旨早已打消了辞职的念头,并把所有心思都用在工作上。因此,他以自己的辞职申请已经失效为由,要求继续留岗工作。公司不同意他的要求,他便认为公司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其之所以两个月后下达离职通知,是因为陶遵旨系高层管理人员,找到替代他的人需要一定的时间。此外,公司规定企业高管辞职需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公司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及企业制度规定,不存在违法解聘员工的情形。
针对双方之间的争议,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3月19日,终审判决公司应向陶遵旨支付赔偿金等合计121878.14元。
员工提出辞职申请 逾期批准引发争议
“我于2018年4月24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我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8000元。”陶遵旨说,2019年10月25日,他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
该《辞职申请书》载明的辞职事由为“个人原因”、预定离职日期为“预计12月31日离职正常交接”、人事部意见处有负责人签名,落款日期为“2019.10.30”、总经理意见处书写“同意”,落款日期为“2019.12”。
陶遵旨说,《辞职申请书》上,只有姓名、部门、入职日期是他本人所写,其他内容均非他本人所写。经核对,其中预定离职日期处手写字体、用笔与人事部意见处的手写字体、用笔一致,该两处文字有事后制作的嫌疑。
2020年1月2日,公司向陶遵旨发出《离职到期通知》。该通知载明:“你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离职已获公司批准,现批准你离职。因你工作性质及岗位的特殊性,工作交接限在2019年12月29日执行完毕。请你接到本通知后即日来人力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你本人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情况均与公司无关。”
对于以上事实,公司称,陶遵旨于2019年12月29日获准离职,其后又到公司恐吓跟拍,扰乱正常上班秩序。为此,公司不得不于2020年1月2日再次发出《离职到期通知》。陶遵旨于2020年1月3日在该份通知上备注:“自己没有辞职,不接受以上说法,是公司违法解雇。”
陶遵旨称,其递交辞职申请书后,公司对他进行了挽留,因此继续留下工作,其辞职申请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