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3月9日,国际劳工组织发布了《中国最低工资的制度特点》政策简报。
1993年出台第一部国家级最低工资管理文件——《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省级政府是调整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授权机构。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有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将最低工资政策从行政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2004年对最低工资“实施条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最低工资规定》于2004年3月生效。修订后的规定引入了一套更全面的最低工资管理办法。主要特点:将最低工资定义为法定的最低工资;明确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调整标准、实际工资的内容;引入“小时最低工资”与“月最低工资”并存;明确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需要通过三方协商,确定本地区最低工资水平。
各省市根据省内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决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量。截至2020年3月,中国有96个不同的区域采用了特定的每月和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共192个不同的标准)。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有1个标准,重庆有2个标准;西藏、青海也只有1个标准。13个地区有4种标准;12个地区有3种标准。
中国企业联合会2016年的一项研究发现:“在我国32个省市中,只有北京、上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个人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失业、医疗保险,其他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都包括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