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解除应慎重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嘉宝 发布时间:2021-03-26 12:51

摘要: 2020年12月8日,白女士通过邮件,告知公司自己处在怀孕初期的情况,并向公司发送了医院检查报告。

2020年12月8日,白女士告知公司其怀孕一事;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白女士出具辞退通知书。该案件中,除了是否处于试用期之外,另一关键点也在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出具证据表示,白女士无法胜任岗位,且在职期间存在旷工等情况,双方实际已经没有恢复劳动关系的可能。


律师田德强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2月8日,白女士通过邮件,告知公司自己处在怀孕初期的情况,并向公司发送了医院检查报告。“对于白女士告知的情况,公司如果有异议,可以至医院进行核实或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就诊记录,但本案中公司并没有。因此,公司在明知女职工怀孕的情况下,仍然轻率地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肯定是有失妥当的。”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李成溪,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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