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专家指出,在哈某的劳动关系纠纷案中,一方面劳动者就职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该公司认为生产车间承包出去了,责任也就承包出去了,均没有意识到确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企业承包只是把业务给别人负责,责任还是要自己负责的。”专家介绍道。
据了解,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公司不能以与自然人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转嫁用工风险,免除法律责任。
专家表示,企业与职工个人或其他人签订承包合同,这只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是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没有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没有改变承包者是其职工或负责人的身份,因此,对于承包出去的业务,企业也应该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保障劳动者权益,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