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录用后又随意取消,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杨学友 发布时间:2021-04-06 13:27

摘要: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6月14日,某公司招聘人员徐磊在网上看到曹长荣的履历后就电话通知她参加6月26日的公司面试。7月10日面试后,徐磊问曹长荣入职时间能否提前一点,曹长荣回复说,因在原单位离职需要走流程,月底可以办理好离职手续。随后,徐磊向曹长荣发送员工录用审批表。该表载明了曹长荣的基本信息、工资、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等,其他审批事项为空白。


2020年7月25日,公司向曹长荣发送新员工入职须知、《录用通知书》,载明曹长荣于2020年7月29日9时入职,岗位为部门经理,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8143元/月,转正后工资10179元/月。然而,该《录用通知书》未签字也未加盖公司印章。


而此前的2020年7月22日,曹长荣应公司要求去无锡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月度会议,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自己垫付。就在曹长荣等待报到上班之时,公司2020年8月12日通知她:取消录用。


曹长荣提出,其2019年11月5日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2月28日。现因其主动辞职没有得到经济补偿金,公司现在不录用她,她另找新的工作也需等待时日,相应期间损失公司应予补偿。


公司认为:曹长荣没有通过面试,也未向其发送正式录用通知书,双方属于正常的面试过程,公司有权不予录用。至于曹长荣自主决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无关。


曹长荣想知道:公司的说法对吗?她的主张法律支持吗?


【评析】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按照该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虽然可以依法自主招录员工、并可依自身需要对聘用人员在全面考核基础上决定是否录用,但其在录用方式、考核途径方面应本着审慎、诚信、合理的原则进行,并注意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合理信赖。


本案中,公司在决定录用曹长荣并向其发出入职通知后又反悔取消录用,导致曹长荣主动辞职,这期间的合理经济损失是因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对因此给曹长荣造成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应为曹长荣的直接经济损失及信赖利益损失。其中,直接损失是指曹长荣在应聘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体检费等。信赖利益损失是曹长荣基于对公司的信任,辞去原工作以及今后需要重新找新工作的时间成本,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会按照1至3个月工资作为赔偿的参考。


杨学友 检察官


责任编辑:李轶捷,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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