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因犯罪无法履行协议仍须支付违约金
徐先生因盗窃他人巨额财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而此时,徐先生所在公司已经花费资金让他参加了专项技术培训,并且与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眼看徐先生无法再为公司提供劳动,亦不能按照服务期协议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公司便以其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徐先生支付违约金。
徐先生对公司的要求明确表示拒绝:其理由是自己并非不同意履行服务期协议,也不是不履行该协议,只因“身不由己”无法履行,不属于违约。
【点评】
徐先生必须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徐先生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客观上导致了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该情形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第(五)项相吻合,故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