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经法律释明后企业愿意为劳动者补缴,但是劳动者却不肯拿出自负部分,面对这一情况,指导员该如何处理?近日,静安区总工会劳动关系指导员郑建敏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不久前,郑建敏接到一个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下发的网上调解申请,申请人刘先生(化名)称,他于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在某公司工作,不久前,他因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保,提出了辞职,并要求企业支付他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4000余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5000余元。接到这个案件后,郑建敏向劳资双方了解了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马先生反映的有出入,“当时,企业负责人称:由于外地员工不想交上海社保,所以对此类员工在劳动合同中作了约定,不缴纳社保。刘先生入职时,也同意并签名认可。”一年后,员工要求企业补缴社保,企业同意补缴,但前提是社保个人自负部分需要其支付。此时员工一方不愿意拿出这笔钱,并拒绝与企业沟通,还以企业未缴社保为由提出辞职,离开上海回到了老家,于是出现了前面反映的情况。
郑老师向该企业指出,不按规定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即使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也因其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损害国家利益而属于无效条款。“按照目前的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及调解的受理范围,但是考虑到本案中双方的矛盾焦点不在于是否补缴社保,而更多的是基于补缴社保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因此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彻底化解双方的矛盾,我就延伸调解了。”郑建敏如是说。随后,她又联系到刘先生,并向其指出,“虽然企业行为违法,但作为员工的你也有违诚信原则。”同时对其提出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请求条款逐条进行法理上的分析。虽然调解没有一蹴而就,但申请人的态度有所缓和。
另一边,企业方面也在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上卡了壳。为此,郑老师建议双方各退一步。经过反复多次的沟通,最终劳资双方达成协议:企业支付给马先生加班工资和一定的补偿金,这笔钱充抵充补缴社保费的自付部分,差额部分约定马先生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给企业。至此,延伸调解取得圆满结果,马先生漏缴的社保费终于可以补上了!
采访中,静安区总工会劳动关系部负责人表示,目前,有些年轻的劳动者觉得缴纳社保离自己很远,没多大意义,所以宁可与企业协商不缴,“其实,不缴社保费将带来一系列影响,比如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有条件限制,需要缴纳养老金满15年以后,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而医疗保险则需要缴满20年才能够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都是累计计算的,缴费越久越多,则享受到的金额、福利越多。另外,不缴社保在部分城市有可能无法买房,目前不少城市都将买房的条件直接和社保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