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蔡蕴华律师认为,首先,“新解释”是对“老解释”(一至四)一次大的梳理和汇总后形成的新司法解释。
对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老解释”散见于“一到四”之间。对于非专业人士而言,找到与之对应的具体条款有一定的困难。而“新解释”将其全部进行整理和汇总成9种情况,每种情况都规定得清晰明了。劳动者只需逐条检索对比,即可明了法院受理的范围。
其次,“新解释”第二条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6种情况进行了罗列。6种不可受理的情况更是理清了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鉴定委员会、帮工、学徒等之间的关系。
所以,“新解释”更便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民法院掌握和适用法律。
值得关注的是,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劳动者如果为此打官司,要点在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办理社保、无法享受社保待遇而产生的损失,而非直接打社保官司,比如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缴纳社保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