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丨请假超3天居然被要求自缴社保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庄从周 发布时间:2021-04-17 10:10

摘要: 对用人单位而言,合理缴纳社保,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负责。

读者反映:


日前,有读者王先生反映,自己在一家工厂工作多年,难得向厂里请假,而且是因为家中急事,但厂里告知,请假超过三天,这个月的保险费就得全额自行缴纳。此外,该规定还包括,全年请假超过24天,以自动离职处理。对于厂里的这种规定,王先生非常困惑,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专家释疑:工厂做法不合法且无效


对于该公司所提出的请假超3天以上需自费缴社保的做法,相关法律专家表示,此举不合法且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此外,第八十六条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专家还提及,员工如果签订了所谓的自愿不交社保签保证书,都属于无效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是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就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公司交社保是基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产生的,因此,职工在入职时一定要跟单位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了纠纷,那个合同就可以作为职工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凭证,而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要为员工办理社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均需遵守的法定义务,所以不能通过签保证书的方式来放弃法定义务。

对于王先生可能需要面临的维权问题,《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明确,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均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用人单位而言,合理缴纳社保,不仅是为员工负责,更是对企业负责。


如您有相关问题想咨询和寻求解决的办法,请发邮件至ldbsrexian@126.com 告诉我们。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裴龙翔,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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