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新招聘的员工应当如何试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对试用的期限、次数及工资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通过试用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也给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是,有些用人单位出于多种原因未严格执行这些法律规定,甚至错误地认为既然是试用就是想怎么试就怎么试、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因此,也就有了用人单位任意延长试用期限、试用次数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适用方面不能任性,否则,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仅会自动转正,用人单位若再以试用期不合格解聘劳动者还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试用期内认为不合格,逾期辞退违法!
2020年11月初,徐某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了2年期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2个月。入职后,徐某销售业绩不佳,公司认为她难以胜任销售工作。然而,公司当时有几个楼盘同时开盘,人手不足,没有在试用期内辞退她,让她继续工作。
2021年2月初,公司突然将徐某辞退,理由是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此时,早已过了试用期。
那么,用人单位逾期辞退员工是否合法呢?
【点评】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进行处理,即使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劳动者在职时间超过了试用期,就应视为其已经转为正式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是2020年11月初录用徐某的,试用期2个月,而其于2021年2月初以徐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她解聘,显然超过了试用期,因此,这种解约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