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主体变更,公司称其有权改变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赵新政 发布时间:2021-04-28 17:09

摘要: 2016年6月21日入职后,他一直担任货车驾驶员职务。2019年10月31日,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什么是企业经营自主权、企业应当如何行使经营自主权,在一家快递物流公司做司机的薄广为(化名)和他的同事都说自己弄不懂。不过,他们觉得公司未经协商且未事先告知就擅自将他们的工资转由另外一家企业发放、他们一提异议就通知所有司机交还车辆的做法不是在行使经营自主权。相反,他们认为公司这种做法是在损害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


然而,公司解释,其变更工资支付主体和工资结构采取自愿的原则,员工可自由选择将劳动关系转至其他单位,也可继续留在公司,不会损害员工利益。其收回车辆系出于安全考虑作出的保护车辆、员工和运输安全的安排,是公司经营自主权的一部分,对履行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影响。


针对薄广为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等诉求,公司认为其系自动离职拒绝支付。历经劳动争议仲裁、一审法院判决之后,二审法院终审认定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未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故于4月23日判令公司向薄广为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9万余元。


薄广为所在单位是一家快递物流公司。2016年6月21日入职后,他一直担任货车驾驶员职务。2019年10月31日,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按照银行交易明细、社保参保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显示的实发工资、各项扣款为依据,经核算,薄广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952元。其工资由公里津贴、主驾补贴、食宿补贴、出勤工资、油耗奖扣等构成。公司对此数额表示认可,同时承认他从未休过年休假。


薄广为说,他离开公司的主要原因是公司车辆超限、尾气不达标导致司机存在驾驶安全风险以及罚款问题,且公司经常拖延报销或者不报销这些费用。此外,公司未经事先告知就将其工资委托给另外一家企业发放,变相将其劳动关系转移。因公司不向其发放劳动合同、无加班工资、无年休假、无年终奖、不兑现高温补贴,后来又强行收车、超期培训让员工待岗,所以,他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承认2019年8月的工资由其委托他人代发,但主张代发工资是公司的权利。可公司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就该事宜向员工进行了告知。公司认可其曾与员工协商将其劳动关系变更至代发工资企业,但认为是否变更劳动关系由员工决定,即便变更劳动关系也不影响员工权利。


公司认可薄广为的工资结构发生变化,但认为其工资总额未发生变化,不影响其权利。公司不能就其变更工资结构事项对员工进行告知提交证据予以证实。


公司称其曾4次向员工发出收车通知,但未能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仅有薄广为等人提交法庭的2019年10月21日的收车通知。


公司称,其安排收车及在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5日期间进行培训,是当年无锡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后政府部门提出的要求,但未能就此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提供的材料仅仅是其母公司的一份《紧急通知》,内容是对车辆进行自检自查,并未要求收车,也未涉及培训的内容。


公司承认车辆存在超限问题,但称超限是货运行业普遍现象,不会影响劳动者的驾驶安全。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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