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约定无低薪,最低工资必保障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时间:2021-04-30 13:29

摘要: 即使孙月辉主动辞职,他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其工资差额。

孙月辉入职快递公司时,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底薪为1000元+业绩提成。工作时间为早8点至晚18点,延长时间按业绩提成计算,每周休息1天。一年后,双方口头约定,将其工资变更为无低薪,其他不变。


从2020年12月开始,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孙月辉连续4个月业绩提成工资平均为920元。孙月辉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并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然而,公司以孙月辉同意无底薪,且又主动提出辞职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即使孙月辉主动辞职,他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其工资差额。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他也可以要求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最低工资“被稀释”是薪资侵权

案例|“当地”究竟为何地

最低工资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