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离职需要返还住房补贴吗?

来源:中工网 作者:刘旭 发布时间:2021-05-01 12:19

摘要: 今年3月,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因职业发展需要,我想从公司离职。请问,需不需要退还剩下的10万元住房补贴?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软件工程师,今年35岁,2013年到大连一家软件开发服务公司工作,公司与我先后签订了两次5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月薪1.2万元。我的老家在辽宁省铁岭市,2015年,迫于购房压力,我想离开大连到沈阳工作。公司得知我想离职,与我商议签订了《住房补贴协议》,约定一次性支付我30万元,其中,20万元及利息分5期返还给公司,10万元作为未来5年完成项目提成提前给我。


拿到住房补贴前,公司让我出具一份30万元借款单,内容包括需要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还款期限以及本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使用住房补贴期间主动提出离职,需全额返还30万元住房补贴等内容。


这笔钱确实解决了我的燃眉之急,让我凑够了首付款。2020年10月,我已将20万元及利息还给单位。今年3月,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因职业发展需要,我想从公司离职。请问,需不需要退还剩下的10万元住房补贴,在这里,提前感谢了。


大连 赵熊猫


为您释疑


小赵您好!


住房补贴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常规劳动待遇之外的待遇,您与用人单位存在的争议在于能否以住房补贴为对价与劳动者约定工作期限。对此,我的建议是结合您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协议的内容来判断约定工作期限协议的效力。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工资待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而且没有拖欠,您与用人单位双方亦认可住房补贴系公司给员工超出工资、奖金范围之外的高福利待遇。在订立协议时,您明确知晓在服务期内决定提前离职,需承担的责任是返还既得利益,而非另行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在约定的工作期限内提前离职,如若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照协议约定返还额外利益,符合公平原则,应予支持。


随着就业市场流动性增强以及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在某些行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强势”“弱势”地位已不绝对。用人单位为保护自身权益、限制部分优秀劳动者随意离职,在已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资报酬、奖金、社会保险等常规劳动待遇的情况下,另与劳动者进行平等磋商,通过为劳动者提供额外福利待遇,以换取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稳定地为用人单位工作,并不违背劳动法的公平理念。


因此,您在劳动合同期未满,且因个人原因的离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您返还,您需返还剩下的10万元住房补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主动提出,那就另当别论了,最后祝您与用人单位协商顺利!


责任编辑:裴龙翔,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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