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女士是一名库管员,平时负责物品的出库、入库、盘点、清理工作。2021年3月,医院确认郑女士怀孕。由于她的岗位需要从事大量体力工作,她便以怀孕且身体不适为由请求调岗。
公司经过研究,决定将郑女士调入办公室从事资料统计工作。考虑到资料统计工作每天都要接触电脑和打印机,而电脑辐射会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且调岗后的整体收入有所下降,郑女士便拒绝进入该岗位工作。
公司领导要求郑女士履行义务、服从工作安排,同时告诫她如不执行公司决定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郑女士的劳动合同?
【点评】
公司无权解雇郑女士。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员工进行岗位调整的原则是双方协商一致。如果未经协商就单方调岗,且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
不过,用人单位也拥有自主经营管理权。一般来说,如果调整后的岗位是劳动者适宜从事的工作,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而且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且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那么,就应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这种单方调岗行为应当积极配合。
本案中,无论公司对郑女士的调岗是否合理,也无论郑女士拒绝到资料统计岗位的理由能否成立,公司都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三期”女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雇。“三期”女工遭遇违法解雇时,既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