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权益保护:单位辩称职工怠于履职不服调动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陶志诚,何薇 发布时间:2021-05-11 12:59

摘要: 单位辩称职工怠于履职不服调动。

被公司辞退时,张女士已怀孕近6个月。带着愤怒和无奈,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权。仲裁未作裁决,她又继续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2018年、2019年度尚未发放的项目奖金。


在庭审中,用人单位辩称,公司紧急安排支援人员前往浙江嘉善项目时,已经征求过张女士的意见,她只是说有点累,没有提出不参加,其临时缺席,不仅打乱了工作安排,也在职工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公司再次安排她参加浙江江山项目的现场评审会时,因其负责江山项目的报告编制,参会汇报责无旁贷,而同事李某工作资历浅、经验不足,张女士安排李某代替参会属于擅离职守,也影响了公司参加评审会的质量。


单位还称,张女士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者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达到两次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


至于奖金,公司认为,用人单位有发放奖金的自主权,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员工本人职级、专业技能及实际参与的项目等方面给出相对公平、平衡的报酬。张女士2018年未发放的奖金数额应为19786元,而其在2019年怠于履行劳动义务,不能主张项目奖金。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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