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夫妻店混同用工该如何维权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王同翠 发布时间:2021-05-22 13:52

摘要: 面对“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公司,遇到混同用工的员工该如何维权呢?

员工兢兢业业工作,老板却说辞退就辞退。员工想打官司讨公道,却发现工资是这个公司发的,社保是另外一个公司缴的,面对“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公司,遇到混同用工的员工该如何维权呢?


典型案例


小武经张某面试招录入职后担任招商经理,并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劳动合同。不久,小武了解到张某是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既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乙公司的股东和副总经理,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某的妻子孙某。这两家公司的业务存在交叠,不仅在同一个地址办公,员工也都在一起工作。


劳动合同到期后,两家公司都没有与小武续签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由于甲公司一直在给他发工资,乙公司也按时给他缴纳了社保,所以,小武就没有再想什么。直到有一天被毫无理由地辞退,他才得到一张以乙公司名义开具的离职证明。


法律分析


突遇这种情况,小武该告谁呢?他到底算是哪家公司的员工?


混同用工的典型情况是用人单位“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接受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的交叉管理,从提供劳动的时间和空间上很难区分用工主体。


本案中,甲乙两个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办公场所、人员、业务等高度混同,其轮换使用小武,且发放工资、缴社保等交叉重叠,构成对小武的混同用工。


对此,《劳动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鉴于小武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故依据该合同确认小武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小武从未与任何一个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法院会根据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作为判断小武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


小武说,他被无故解聘,能不能让甲乙两家公司共同赔偿?


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往往是为了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逃避法律责任。本案中,甲乙两家公司是关联企业且高度混同,在财务上无法明确区分,丧失了法人独立人格,这种情形很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此,突破法人独立人格,要求两家公司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该做法在法律上有个很形象说法叫:揭开公司的面纱。


事实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具有债的特征,而且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应当受到特殊保护。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下,因两家公司人格混同,为保护小武的利益,就可以突破法人独立人格,让甲乙两家公司连带承担对小武的赔偿责任。


从实际效果上看,让混同用工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既可以有效保障小武实现权利,也可以敦促用人单位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推动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

责任编辑:裴龙翔,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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