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主张补偿吗?

来源:天津工人报 作者:潘强,赵督 发布时间:2021-06-05 09:48

摘要: 王某请求培训学校支付其经济补偿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案情介绍】


王某是某美术培训学校的教师,2021年1月王某从培训学校离职,双方签订离职协议,约定王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如违反约定,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离职后,王某如约地履行协议义务,未从事相同的行业。那么,王某现在主张培训学校支付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王某请求培训学校支付其经济补偿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换而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不影响该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且在劳动者履行竞业协议义务前提下,可以据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该协议在王某离职后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王某应按照竞业协议履行,培训学校也应当支付王某经济补偿。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一直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王某是否仍需遵守协议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虽然有效,但培训学校超过3个月未支付王某经济补偿,王某有权依法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从事同类业务,不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用人单位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而劳动者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给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有约不守,但双方义务是对等的,当用人单位拒不履责时间过长时,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责任编辑:裴龙翔,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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