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届毕业生申请落户遇挫,也可能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今年《通知》重申:“用人单位2020年度与所录用并办理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该单位2021年提出的落户申请将不予核准。”
实践中,用人单位丧失申请落户资质的原因包括员工提前离职,也包括公司委托第三方代为缴纳员工社保,导致用工主体与缴纳社保主体不一致等。
如董某于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某大学就读。2019年5月30日,董某通过用人单位某公司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出申请,以201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为由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提交了《201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及申请等相关材料。
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对董某所在的用人单位与2018年度所录用且已办理直接落户的两名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了审核。经调查,其中一名已经离职,另一名并非由该公司缴纳社保,而是通过专业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第三方公司实际缴纳2018年落户人员社会保险费用。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等相关规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故属于全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基于上述规定,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依据《户籍办法》审核认定该公司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即该单位2019年提出的进沪落户申请无效,董某不符合201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条件,经联席会议审议进而作出审核决定对董某的申请不予通过。
董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作出的审核决定。董某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审核决定及复议决定。2020年6月2日,一审法院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董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提醒对有意申请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一定要向用人单位核实该单位是否具备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本市户籍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