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然就沪籍本身而言,只是一个身份及居住地证明,没有可直接确定的经济利益。但众所周知,依据现行的政策,本市户籍对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而言,其内含的隐性价值是客观存在的。同时,对于应届毕业生而言,选择了一个用人单位就业,即意味着放弃了选择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机会。
如果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基于对用人单位承诺可实现其落户上海的信赖,选择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但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其落户的目的不达,用人单位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鉴于前述户籍资格所涵价值的隐性特殊性,要求当事人提供其直接损失和落户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的依据确有一定的难度。
在一起案件中,应届毕业生刘某认为其因此丧失了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而通过就读国外大学作为留学回国人员重新申办上海户籍是最高效的途径,故根据就读费用的金额主张赔偿款800,000元。
一审法院因刘某证明其为再次以应届毕业生的资格获得沪籍,再综合当事人的违约情节、损害后果等各种因素,酌情认定用人单位应赔偿该毕业生50,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当然应届毕业生获得相应赔偿还有一个前提,就是能够证明单位曾经承诺为其办理申请落户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