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以补休替代工资报酬

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徐铁英 发布时间:2021-06-21 09:26

摘要: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报酬。

陶先生:我在一家公司任职,由于业务关系,每天工作时长不等,公司也常要求我在周末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但并不支付给我加班费,而是安排我补休。请问,公司的做法合规吗?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陶先生,您的情况是否属于加班,要看您所在的工作岗位是实行什么样的工时制度,是标准工时制度,还是经审批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职工来说,企业安排职工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休息日安排工作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就应计为加班。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周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计为加班;当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其超过部分计为加班。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因其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不执行以上关于加班的规定。


用人单位能否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直接安排补休,也要看具体情形。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工作的,应优先安排等同于加班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不同,在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替代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报酬。


责任编辑:王枫,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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