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韩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科技公司做文秘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
小韩曾在一家单位的文秘岗位实习过半年,学到不少技巧,基本功较扎实,入职科技公司后更是不敢有丝毫懈怠,做事认真负责。不料,在试用期满后,他竟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小韩想问个明白,可公司不给任何解释,还说既然是试用就像买东西时试用一样,不满意可以随时退货。
那么,真实情况是公司所说的那样吗?
【点评】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不仅不能随心所欲,而且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如相关业绩考核不合格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解聘小韩却不拿证据来说话,只以试用期为借口,显然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面对这种违法解约,小韩有权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