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1日,崇明区劳动监察大队收到“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转来的一条欠薪线索,宋某反映位于某船务公司厂址内的S公司拖欠他们4名农民工2020年10月工资共计7000元。崇明大队收到该线索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了解,某船务公司厂址内并无S公司的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S公司与位于该厂址内的Z公司签订了《合作运营服务协议》,由S公司负责Z公司的设备维修和检查工作。宋某等4人就是由S公司派出,具体实施设备维修和检查的工作人员。2020年11月,S公司单方面终止了与Z公司的《合作运营服务协议》,同时与宋某等4人也解除了劳动关系。S公司承诺将于当月底支付10月的工资,但迟迟未付。
为确保“案结事了”,崇明大队查询到S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电话。经电话联系,对方表示会尽快解决,但几天过去后,宋某等4人的工资卡上始终不见工资款打来。崇明大队再次督促S公司,S公司表示要等Z司的业务费支付后才有钱支付4名劳动者的工资,并认为该公司在崇明无经营地,对崇明大队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崇明大队向S公司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告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在其本身,不能以其他公司支付业务费为条件。同时明确告知S公司,因其用工所在地在崇明区,崇明大队依法具有管辖权,如其不配合调查,将请求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查。这时S公司才意识到无法逃避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最终支付了宋某等4名农民工资共计7000元。
【综合点评】
本案中,崇明大队积极探索更优质的服务,确保每一条欠薪线索都得到充分的调查,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快速协调解决。接到欠薪线索后,立即上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当面对单位、农民工都不在本地,无法进行当面调查的困难,崇明大队积极通过电话沟通核实欠薪事实,并用电话笔录把每一次通话内容留痕,同时紧盯案件进展,当企业结算工资出现推脱反复的情况,监察员耐心地释法析理,推动欠薪问题得以解决。
二是及时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例如S公司曾以未收到合作单位业务费为由,不愿支付工资,监察员明确告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一桩农民工、涉事企业跨地域欠薪案件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