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法官说法丨这笔额外的补贴款能要求返还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乔蓓华 发布时间:2021-07-29 08:46

摘要: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乔法官:


我们公司去年通过猎头公司找到了一位在业内小有人脉的韩先生担任销售总监。为了招募其加盟,公司向其开出了不菲的薪酬,并答应再给其一笔二十万元额外的住房补贴,但同时也明确在三年合同期内如其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的,该笔额外补贴需返还公司。今年年初,韩先生提出涨薪的要求,未能如愿。6月,其即提出了辞职。公司挽留无果,只能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在此期间,我们要求韩先生按约定返还已支付其的额外住房补贴款。但韩先生却认为公司与其的相应约定实际是服务期的约定,要其承担的实际是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请问,他的说法有依据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读者 岑先生


岑先生: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地位存在一定差异,为平衡双方利益,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只有给予劳动者专项培训或与其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经常碰到用人单位为吸引一些高端人才为其服务,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并以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辞职为条件。对于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就此类特殊待遇引发的纠纷,我们通常认为其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韩先生在入职时与你们公司就额外的住房补贴款的发放已达成一致,该款项的支付属于预付性质,该约定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其现因个人原因提前离职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按约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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