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需要支付赔偿金的全部要件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08-05 16:23

摘要: 对于《劳动合同法》关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需支付赔偿金的全部要件,应当准确理解。

尽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和工资差额可以兼得,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法》关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需支付赔偿金的全部要件,应当准确理解。


首先,劳动者主张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所提供的证据应足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约定并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当然,这里的实际履行,一般认为是指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并不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为前提。但如果违法试用期未履行的,则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即可。


如在某案判决中,二审法院根据一审期间朱某的自述,实际履行中,上海森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履行,该公司自始即按劳动合同向朱某全额发放工资;在试用期满后即将朱某直接转正,亦未考核。故即便认定劳动合同中的记载违反了试用期的规定,但是亦难以确定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已经实际履行。据此,法院判决森睿公司无需支付朱某2018年6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终13597号)


其次,要注意台港澳居民就业具有特殊性。在确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时,应在保障此类人员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劳动权利的原则下,结合平等自愿、意思自治以及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等原则,充分审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如在某案判决中,从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来看,台湾地区居民陈某、八融公司对于由陈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未作过约定。陈某要求八融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差额,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法院均无法予以支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1民终7014号)


再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性质,属于惩罚性赔偿,而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因此在时效上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款规定的一般时效,即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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