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遭随意解聘,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王海雯 发布时间:2021-08-13 15:22

摘要: 作为用工单位注重内部人员管理,更应该正确、合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

大学刚毕业的小蒋与某零售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2020年6月24日截止。2020年6月5日,部门经理告知小蒋因组织架构调整,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小蒋无法接受公司的解除理由,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方拒绝,当场向小蒋开具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写明:经试用期考察,不符合录用条件。小蒋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遂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为了更好地维权,小蒋向宝山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在了解情况后,宝山工会法援中心第一时间为她指派律师,帮助其梳理事实。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吕静文律师认为,公司因发展需要减编人员,应主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是由用人单位提出,故应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小蒋并未存在过失,他提出获得经济补偿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若其无法进行举证,则该行为构成违法解除。


2020年7月21日,工会律师代理小蒋参与了仲裁开庭。公司方认为小蒋在试用期间表现不佳,其有权行使人事管理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无法出示录用条件、试用期考核标准等相关材料以及制度文件,而小蒋入职前也并未知晓公司存在试用期的考核规定。最终,区仲裁委认定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裁决应支付小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1.8万元。


总结本案的经验教训,吕静文提示,在具体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该项条款,往往存在使用不当和理解偏差,甚至将该条款当成自身的“尚方宝剑”和“特权”。用工单位以该条款解除合同应持审慎态度,不得随意将用工自主权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用工单位注重内部人员管理,更应该正确、合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权。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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