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封工作邮箱”算“炒鱿鱼”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08-26 13:37

摘要: 用人单位封停劳动者工作邮箱、将劳动者移出微信工作群或要求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等,是否意味着已经对劳动者“炒鱿鱼”?

用人单位封停劳动者工作邮箱、将劳动者移出微信工作群或要求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等,是否意味着已经对劳动者“炒鱿鱼”?


即使有时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也会被相关司法机关所采纳,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之前,不要轻易离开工作岗位。


他的劳动合同究竟在何日解除?


王某原在某文化公司从事设计高级主管工作。2018年9月27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张某、赵某与王某面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9月29日,公司封停王某工作邮箱。10月18日,公司又将王某移出微信工作群。10月8日,王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月12日,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通知》,主要内容为:“……经查实你从2018年10月15日起未到本公司上班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截至今日已连续旷工21天,根据公司规定:一年内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达5天以上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决定即日起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11月23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王某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上诉一审法院,称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以口头方式对其实施了解除行为,在其申请劳动仲裁后,刻意制造其“旷工”事实,通过表面“合法”的解除手段,意图逃避法律责任。


一审中,公司确认于2018年9月29日封停王某工作邮箱,10月18日将王某移出微信工作群,但表示仅系部分工作调整,王某仍有其他工作,10月1日放假前还与王某进行过沟通,要求其准时准点上班。


王某表示,其于国庆假期结束后立即申请仲裁,即使其没有去公司的办公场所,也是因为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因为争议涉诉所致。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主张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口头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王某虽表示其于2018年9月30日至11月12日期间在项目上作交接、收尾工作,最后工作至2018年11月12日,但未就交接、收尾的情况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在仲裁时陈述的最后工作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故采信公司的主张,认定王某最后工作至2018年9月30日,并根据年休假邮件认定王某于2018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期间休年休假,2018年10月15日起未出勤。截至2018年11月12日,王某连续未出勤天数已超过三天,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王某上诉二审法院。上海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员工离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

与公司签了离职承诺书,就真的不能...

离职协议约定对用人单位有法律约束...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