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达退休年龄未退休,因工负伤可认定工伤

来源:湖南工人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09-06 15:13

摘要: 朱炳华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20年12月,朱炳华已达到退休年龄。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有12年,尚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于是其所在的公司就没有为他办理退休手续,而让他继续在公司工作,也未与他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2021年7月,朱炳华在工作中不慎被电击伤。朱炳华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则认为,在朱炳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自然终止,后续用工期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对待,因此,其情况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


朱炳华想知道,他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法律分析】


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在表述时是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这只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并不意味着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就自动终止。


本案中,朱炳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继续留用,但由于该公司并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与朱炳华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因此,双方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朱炳华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由于公司拒绝为朱炳华申请工伤认定,朱炳华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自行直接向该公司所在地的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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