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薪制”辨析:约定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时间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09-09 10:40

摘要: 双方还应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时间。

即便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一包了之”。双方还应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时间。


如在本案中,尽管用人单位实际按照每月7000元向游某支付工资,但双方并未书面约定游某的工作制度为做六休一、每天工作11小时,所以还是应推断为约定的每月7000元指的是正常支付的工资。所以,约定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费的,应写清楚包含多少时间的加班费,或者包含多少数额的加班费。


当然,约定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另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即便双方约定了工资中包含加班费,但是如果约定是按照1.5倍系数计算的加班费,而劳动者实际上是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还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差额。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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