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查实“996”会受到行政处罚吗?

来源:中工网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09-17 16:25

摘要: 用人单位实行“996工作制”,即便是首次被执法部门查实,也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10件加班争议典型案例,对工时制度、加班费用及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等争议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进行了明确,指出“996”即“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时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关于延长工作时间上限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既包括对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的保护,亦包括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根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监发〔2015〕24号,沪人社规〔2020〕9号文宣布延长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不满80小时,首次查实的不予处罚;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不满80小时,第二次查实的给予警告;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不满80小时,第三次及以上查实的,给予警告并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处以罚款;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80小时、不满140小时,给予警告,并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处以罚款;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140小时的,给予警告,并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996工作制”每月延长了多少时间?我们可以来算一笔账。如果扣除每天1个小时吃饭时间,每天也要工作11个小时,每月工作26天的话,就是286个小时,标准工作时间是每月工作167个小时,“996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为119个小时。根据以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人均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80小时、不满140小时,可给予警告,并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当然,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裁量:(一)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素,包括是否造成劳动者死亡或伤残、是否涉及劳动者众多等;(二)违法行为人主观因素,包括是否有主观故意、是否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是否采取改正等消减危害后果的措施、是否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是否有擅自隐匿、转移资产或伪造、转移、销毁其他证据的情况等;(三)违法行为性质因素,包括违法行为是否持续较长时间、是否在近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四)社会影响程度因素,包括是否受到国内或国外媒体关注报道、是否造成劳动者反应强烈或群体上访等;(五)政策、标准变更或不明确等因素;(六)其他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


以上文件还对于可以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做了具体规定。但不管怎么说,用人单位实行“996工作制”,即便是首次被执法部门查实,也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李成溪,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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