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突发疾病,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待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嘉宝 发布时间:2021-09-22 09:56

摘要: 职工患病后工作权利专家问答。

张先生供职于一家大型企业。近年来,他两次突发心肌梗塞,经抢救后转危为安。去年,在工作时间,他再次突发不适紧急送医。此后,公司向他发送了待岗通知书,载明让其待岗在家休养,只发基本工资,其他奖金、补贴等停发,收入较以前差了一大截。


公司认为,让张先生目前在家待岗是考虑到其身体情况作出的决定。他多次因心脏问题紧急就医,最近一次也是在岗期间突发不适,已不再适合原有岗位。鉴于其身体状况和公司业务调整后的岗位设置,“暂时没有合适的低劳动强度岗位(安置)。”


专家解读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晨鹤:


劳动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目前的法律尚未赋予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员工待岗的权利,本案例中张先生多次突发心肌梗塞,公司安排其在家待岗休息,本应是出于好意,但如果张先生认为自己能够上班,执意不肯请病假,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工作的,公司确实无权强制要求张先生在家待岗。通俗一点讲,法律只规定了劳动者在生病期间请病假的权利,并未赋予用人单位禁止劳动者带病工作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带病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当然,我们不鼓励带病工作,毕竟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劳动者身体不适还是应当注意休息调养。


如果劳动者存在类似张先生的情况,首先,用人单位可以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陪同其去医院就医,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其次,可以考虑安排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其复工。再次,安排年休假进行过渡。最后,如果上述方式都已用尽,只能通过与劳动者协商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调整其至强度较低的工作岗位或在家待岗休息等,甚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需提醒的是,如果劳动者罹患的是传染病,那么,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对符合条件的,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也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就有了事实和法律基础。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梁嘉蕾,曹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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