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工资不能犯6种错误之加班工资按企业“工分”计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1-09-29 12:38

摘要: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作为环卫工,张国胜工作很辛苦,盛夏季节热得浑身出痱子,隆冬时节又冷得人打哆嗦,除了工作辛苦以外,他还要经常加班加点。由于拿的是最低工资,每逢上海市最低工资调整,张国胜都特别高兴,因为这意味着他的月收入自动增长了。


今年7月,上海再一次上调最低工资,张国胜好不容易盼到发薪,他瞧着手里的工资单一阵高兴,待冷静下来后,他掏出计算器一算,竟发现加班工资的基数还是按原来的2480元计算。张国胜赶紧找老板,告诉他“算错了”,哪知,老板不屑地说,加班工资基数企业按自己的“工分”计算,企业“工分”要到年底统一上调。


张国胜想不明白,难道企业自主管理权可以大过地方政府规定?


徐仁华:这家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地方政府颁布了最新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无条件地执行新标准,而不能以自己企业的标准凌驾于国家或地方规定之上。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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