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加班权益应弄清何谓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张兆利 发布时间:2021-10-01 14:15

摘要: 追索加班工资,首先要明晰何谓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杨某在一家酒店担任传菜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约定每月的工作天数,仅口头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工作期间,酒店人事部门告知他每月休息两天,法定节假日不另行安排补休,工作时间为上午9点至晚上9点。


入职满两年后,杨某于2021年7月向酒店提交离职申请,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酒店支付其在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酒店向杨某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等共计2.2万元。


说法


追索加班工资,首先要明晰何谓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现行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其中,后两种工时制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但无论企业实行何种工时制度,均需执行上述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本案中,酒店实行的“早上9点至晚上9点”工作制度,明显超过了法定工作时间,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实践中有劳动者错误地认为,只要每天工作时长超过8个小时就应该得到加班费,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长、工资待遇等,要首先依从约定。在约定工作时长范围内,即使不是实行8小时工作制,通常也不属于加班。另外,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报酬,但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在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从事长途运输、外勤、推销等工作的劳动者,由于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确定是否加班,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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