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例一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10-03 12:00

摘要: 本案中,小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6个月试用期已履行完毕,故其有权要求公司按每月56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4个月赔偿金。

劳动法律法规已经对如何处理劳动关系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劳资双方力量不平衡,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处理劳动关系时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违法之举。为防止用人单位的任性,惩罚其违法行为,进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比例的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1】 约定超长试用期,必须支付赔偿金

小彭在从原单位离职后到一家公司毛遂自荐。公司虽然同意录用他,但提出一个苛刻的条件,即试用期要长一些。考虑到找份如意的工作不容易,小彭就答应了。2021年3月1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6个月,月工资5600元。2021年9月15日,小彭经考核后按期转正。转正后,小彭要求公司按月工资7000元的标准支付报酬,双方遂发生争议。

小彭想知道,自己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提出哪些诉求?

【点评】小彭可以诉请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可见,试用期有法定长度,不得随意约定。本案中,公司与小彭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因此,只能约定至多2个月的试用期。而公司与他约定的试用期达到6个月之久,其中有4个月的所谓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小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6个月试用期已履行完毕,故其有权要求公司按每月56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4个月赔偿金。

责任编辑:梁嘉蕾,庄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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