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约定补偿,不等于无需补偿
郭女士曾在一家公司担任高级技术人员,并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该协议明确其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郭女士离职8个月后,发现协议中没有提及公司如何对自己进行经济补偿。2021年9月8日,她向公司提出补正该协议漏洞的请求。
公司认为,既然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那就意味着公司无需承担给付经济补偿的责任。因此,郭女士无权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
郭女士想知道,她现在该怎么办?
【点评】
公司必须向郭女士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这一规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只要郭女士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公司就必须向其给予经济补偿。该协议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并不等于公司可以拒绝支付该项费用。如果公司不改正错误,郭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