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 “打工人”能否薪酬翻倍或拒绝加班?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宋霞 发布时间:2021-10-07 19:00

摘要: 遵守国家工时制度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长假期间,平时忙碌的“打工人”出游热情高涨,导致景区人流量激增。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另一群坚守岗位的“加班族”,他们能否领取三倍工资或干脆拒绝加班,本版的宗旨是“共建和谐,点滴普法”,特邀请北京密云法院的法官进行释法。


【案例1】


法定休假日加班 补休不管用


杨某在餐厅任厨师职务,双休日、法定休假日(除元旦、春节外)均工作,每年12月底放2个月假,至次年3月开始上班。杨某认为餐厅未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费,遂申请劳动仲裁。餐厅认可杨某工作期间除元旦、春节休息外,其余法定休假日均正常工作,但主张杨某已在年底进行调休。仲裁审理后支持杨某请求,餐厅不服诉至法院。因餐厅并非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且杨某存在法定休假日加班,最终法院判决餐厅支付杨某主张期间法定休假日加班费二万余元。


【法官说法】


北京密云法院法官徐征征解释,根据法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通过安排补休来弥补,但法定休假日不可以通过补休来弥补,因法定休假日享有不可替代的重要纪念意义,在法定假日安排加班,不仅影响劳动者休息权,更重要的是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是通过补休也无法弥补的,因此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案例2】


工作时长未超标准 不支持加班费


在密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例中,李某在公司任销售职务,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其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6小时,周六亦被安排工作。李某认为公司未支付休息日加班费,遂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认可周六安排李某工作但主张周一至周五李某每天工作6小时应视为安排李某补休。仲裁未支持李某请求,李某不服诉至法院。公司虽安排李某周六工作6小时,但因其每周工作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标准,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曲明辉解释,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故本案中李某虽然在周六工作,但其每周工作时间为36小时,未超过法定标准,且其每周日休息1天,也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其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无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遵守国家工时制度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在法律框架内履行义务,共建和谐劳资关系。


责任编辑:曹剑华,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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