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加班权益要靠证据“说话”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张兆利 发布时间:2021-10-01 18:58

摘要: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追讨加班工资证据是关键。

小于在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劳动合同期满离职时,他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他提交了电子打卡记录。该记录显示,他多次超过下班时间打卡,且在双休日存在加班打卡的情况,累计加班近30天。对此,公司予以否认。


小于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然而,其请求没有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知,关于加班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一方。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的相关证据,此时举证责任可转移到用人单位,而这种转移是附条件的转移,前提是劳动者提供相应证据。


电子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优点是能够准确记录员工到达和离开单位的时间,可以作为考勤方式、工作时长的有力证据之一。但员工仅凭打卡记录,并不能必然得出加班的结论,还须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有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加班的具体工作内容等证据,将这些证据综合起来分析才能确定加班事实是否存在。也就是说,劳动者超过下班时间打卡的原因并不具有唯一性,既可能因为工作原因加班所致,也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未及时离开单位所致。因此,小于提供的电子打卡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加班事实的存在,也没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其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追讨加班工资证据是关键。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下列加班证据:含有加班内容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单位盖章的考勤表;加班开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记录;加班通知书或公告,如微信群、QQ、电子邮件通知等;双休日、节假日出差的机票、车票、发票等票证;有支付加班费记录的工资条;加班期间向上级汇报工作进展的记录;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工作记录和工作成果;同事、工友之间的证人证言等。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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