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业”面临的四大关键词透析:工伤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梁嘉蕾 发布时间:2021-10-14 04:00

摘要: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发打工族”在工作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争议。虽然其中多数人依然将自己看作“公司的职工”,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退休之后也就告别了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之后与单位往往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双方纠纷基本不适用于劳动法律法规。


为此,记者邀请到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力律师,就本报日前接到的一系列老年群体关于“退休后再就业”的问题咨询,进行专业解答点评。


案例一关键词:工伤


钱女士去年退休,今年在一家公司做清洁工,工作时摔跤摔断小腿,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


李华平:钱女士已经退休了,不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现公司之间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其在工作中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梁嘉蕾,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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