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骥伏枥须谨慎,权益保护须重视:签订劳务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梁嘉蕾 发布时间:2021-10-14 09:00

摘要: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

“银发打工族”在工作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争议。虽然其中多数人依然将自己看作“公司的职工”,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退休之后也就告别了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之后与单位往往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双方纠纷基本不适用于劳动法律法规。


为此,记者邀请到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上海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力律师,就本报日前接到的一系列老年群体关于“退休后再就业”的问题咨询,进行专业解答点评。


签订劳务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在明确退休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后,在双方发生争议后,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调整,亦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因为劳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应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直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维权,因此书面退休返聘协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李华平提出建议:“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再就业的,与新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建议和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别要对劳务报酬的支付、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身受到损害时的责任承担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沈力律师提醒各位选择返聘再就业的老年朋友们:“应当着重注意协议对于薪资报酬、福利待遇、终止条件等关键性内容的约定。同时在实际维权的过程中,除了书面协议的约定内容之外,在工作过程中双方的实际履行方式(薪资报酬、福利待遇等)也会对退休返聘人员维权时的主张提供支撑。”

责任编辑:梁嘉蕾,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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