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公司不更改离职证明内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蓝天昭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审中,公司认可谢某发送给蓝天昭的微信的真实性。蓝天昭认为,谢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发出这样的通知,已经很清晰地表达出解雇蓝天昭的条件。在他不能完成指定任务的情况下,他停止工作并选择离职属于辞退的结果。
公司辩称,其没有单方解除蓝天昭劳动关系,蓝天昭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微信通知中的话,本意是激励蓝天昭改善销售业绩,但其在离职后将此作为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唯一依据。在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确切离职原因的情况下,公司不但拒绝变更离职证明的内容,且不同意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公司主张,因销售业绩非常差,蓝天昭早已产生离职的想法。2019年10月,他就口头向公司提出过离职,并通过微信向公司行政与内务助理唐某表示不愿继续在公司工作。唐某将该微信聊天信息转给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谢某看过后对其辞职没有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蓝天昭离开公司,其行为属于主动辞职。
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蓝天昭于2019年12月17日向唐某发送微信称:“我做到这个月底会离开公司。”同年12月30日又发送微信称:“我想问一下,我还需要回公司办离职手续吗?”此外,蓝天昭还向谢某发送游戏邀请,谢某要求他处理好贷款公司债务问题。
据此,仲裁机构认为,从生活常理理解,谢某是为激励蓝天昭提升销售业绩所说的话,不应视为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因蓝天昭系主动辞职,故驳回其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