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员工挂靠从业资格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王晟霖 发布时间:2021-10-21 15:56

摘要: 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基本案情】


近日,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以下简称“虹口大队”)接到劳动者王先生投诉,反映B基金销售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存在克扣其2020年7月、8月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经查,王先生自2018年10月进入B公司。在入职B公司之前,王先生已将其基金销售从业资格挂靠某私募基金公司。2019年12月起,B公司要求所有基金销售人员将基金从业资格挂靠到本单位。经公司多次催促,王先生未予执行。2020年7月起B公司调整员工工资结构,降低了销售人员的基本工资,王先生的基本工资每月被降低1000元。2020年8月31日,B公司以王先生严重违纪行为且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厘清案情后,虹口大队向B公司宣传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B公司降低员工基本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补发。同时虹口大队向王先生指出了其挂靠基金从业资格在私募基金公司的行为违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及B公司规章制度之规定。王先生遂认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综合点评】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一、2020年7月、8月期间B公司降低王先生工资是否合法?


案中,王先生与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基本工资18000元,虽2020年7月B公司召开员工会议,口头通知销售人员基本工资调整至17000元,但此次调薪未得到王先生的认可,故B公司应当补发王先生2020年7月至8月工资差额2000元。


二、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本案中,王先生进入B公司前,已在其他私募基金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合规风控负责人,并在基金协会注册,担任的职务属于私募高管。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之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据此,王先生已违反行业禁止性规定。虹口大队认为B公司的解除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李成溪,曹剑华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公司未按约定分期支付欠薪,员工可...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公司...

员工上诉:我没有经营微商,公司解...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