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7日,来蓉务工人员小蔡向本报来电咨询称:他的工作单位前段时间因极端天气影响,断电断水断网,导致停产停工一周,现在用人单位以停产停工为由不发放这一周的工资。 小蔡问,用人单位因此类客观原因拒绝支付工资是否合规?
针对小蔡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马杰律师。马杰律师指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此,根据相关规定,在因自然灾害、维护检修等非由劳动者原因导致的断网断电,而使得用人单位停工、劳动者无法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正常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马杰律师认为:即便因极端天气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应劳动,用人单位仍应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劳动者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小蔡的工作单位应向小蔡正常发放其该月工资,不得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