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期限要遵守,造成损失需赔偿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10-26 16:18

摘要: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且辞职时无须说明理由,但这不等于可以随意走人。

小邱在公司担任操作员已经3年,虽然工作业绩很好,但薪水一直原封不动。2021年6月的一天,其闺蜜说帮她找到了心仪的工作,让尽快办理入职手续。小邱一听喜出望外,立即写就一纸辞职书交给领导,第二天就到新单位上班了。


小邱一走了之,其负责的生产线被迫停工。为此,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她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小邱辩称辞职是员工的权利,且已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仲裁裁决她赔偿公司3万元损失。


【点评】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且辞职时无须说明理由,但这不等于可以随意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38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有三个:其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三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等,劳动者有权即时辞职。本案中,小邱并不存在上述第一、第三种情况,只能按照第二种情形办理,即履行提前30日递交辞职书的义务,待公司批准后或者30天的预告期满后才可以走人。另外,《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小秦在递交辞职书后的第二天就离开岗位,显然是违法解约,而且致使她负责的生产线停工,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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