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惠在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5年,虽然业绩名列前茅,但一直未得到领导赏识。2021年5月,她炒了老板的鱿鱼。让她没想到的是找份心仪的工作那么难,在钱袋越来越瘪的窘境下,她想到自己曾经参加过失业保险,于是来到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对方工作人员说她这种情况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点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失业前已经缴费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所谓“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因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或具有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规定,小惠并不是因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离开商贸公司的,而属于自愿离职、主动失业,因此,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