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用人单位应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

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贺耀弘 发布时间:2021-11-03 09:16

摘要: 用人单位应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

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实业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公司与孙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驳回孙某的一审诉求。公司上诉称,公司从未口头宣布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孙某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订立了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连续订立已经超过二十年。孙某在劳动合同期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到公司上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权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孙某答辩称,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孙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中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孙某自1991年10月到公司处工作二十余年,为单位的建设也作出了自身的贡献。孙某主张因其年龄原因,公司不再让担任锅炉工的工作,在此事实情况下工作单位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安排适宜孙某的工作。公司与孙某签订了时间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返聘协议书。孙某向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涿劳人仲案(2015)1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孙某主张公司曾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某实业公司主张未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劳动仲裁、法院诉讼中均主张与孙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本案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证据不足,某实业公司与孙某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宜。另,对于公司停发孙某的工资,公司应给予补发,并依相关规定给予孙某补缴纳社会保险。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6民终666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二、某实业公司为孙某安排工作岗位,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三、某实业公司给予孙某补发工资(时间自停发工资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标准以停发工资当月的工资数额),并依相关规定给予孙某补缴纳社会保险。


责任编辑:曹剑华,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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