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双十一”又要来了。这不仅是消费者的购物高峰期,也是相关行业职工最忙碌的时段,这个时段发生的加班争议也最多。
“双十一”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职工必须服从吗?
其实,只要非法定的特殊情形,也非“因工作不能中断而不得不进行的加班”,就不能强行要求职工进行加班。
张某原在S速运公司担任司机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2,300元,另有加班工资和绩效奖金。
张某在职期间做五休二,固定于每周五、六休息。2019年11月11日,张某发现工作班次被更改,在工作聊天群中要求领导不要在其周五(15日)周六(16日)的本休日排班。领导在群中回复,11月11日至20日全员上班,所有人无条件执行。因张某未在11月15日、16日上班,S速运公司于11月27日向张某做出询问,张某确认已签收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业务处罚管理规定》,并称本休日需带老人看病而未上班,但当时未将原因告诉组长,现愿意接受公司处罚扣分。
张某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S速运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你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S速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该仲裁委员会对张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张某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S速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647.20元。
S速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其不存在刻意延长工时的行为。“双十一”期间为快递行业最忙碌的时段,集团所有员工均为了让每一份快递快速到达购物人手中。且其用工方式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十一”期间属于物流行业的特殊时期,其不存在刻意延长员工工时的行为。
张某答辩称:“双十一”期间快递业务剧增并非用人单位必须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定情形,且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公司不得以劳动者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9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