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某于2007年12月入职,公司与他在2019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2月,赵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于该年12月31日为他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前,赵某称2020年剩余12天年休假未休,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因被公司拒绝,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庭审中,公司认可2020年赵某剩余未休年休假天数,但认为系赵某主动离职,公司无需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密云区法院认为,赵某主动离职并不影响其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对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并判决支持赵某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依法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其满足休年假的条件就应当享受,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不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除上述情况之外,用人单位均应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该项权利不因其主动辞职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有所区别。”曲明辉法官表示,本案中,赵某因个人原因离职时并未放弃其年休假,公司未安排其休年假就应向其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