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留住人才或者避免人力资本投资损失,用人单位往往会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职,否则就构成违约,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那么,劳动者主动离职或者被用人单位单方辞退,是否都应当支付违约金呢?而且要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呢?对此,以下案例及其分析详细阐释了与服务期及违约金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受到“服务期”约束的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根据自身状况及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4】服务期内单位主动解约,有过错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金某是技术人员,因跟不上发展要求,公司安排他外出进修半年。在出发前,公司与他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明确约定公司支付的进修费用为5万元,金某进修后的服务期为6年。如若违反该协议,金某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
金某学成归来后想用其所学赚些外快,于是来到某私营企业兼职,并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得知这一情况,要求他立即停止兼职。金某认为,他兼职并未影响本职工作。由于金某拒不改正,公司通知金某走人,并要求他支付违约金。金某认为,他是被公司撵走的,自己并没有违约,公司无权要求他支付违约金。
那么,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被单位辞退,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点评】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预告辞退、经济性裁员和对过错劳动者的即时辞退三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被用人单位预告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的,由于劳动者不存在过错,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是,当劳动者在服务期因过错被辞退的,应当按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金某利用业余时间在外兼职,并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其辞去兼职但拒绝,其行为明显违背上述条例第三项规定。因此,尽管其没有主动辞职且是被公司辞退的,其也应当依法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数额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