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先生2013年8月进入一家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去年7月底,白先生离职并确认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离职前月工资为14418元。
今年,公司接到匿名举报,称白先生离职后就职于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一家检测公司。后公司委托专业机构调查,取得了白先生在竞争公司工作的证据,遂将白先生告上仲裁庭。
调解员接手该案后,安排当事双方见面,并发表己方观点。在原用人单位出示相关证据,要求赔偿15万多元违约金时,白先生坚持自己仍遵守了竞业限制约定。在此情形下,调解员从证据角度,严肃地告诫白先生:如果进入裁判程序,他必输无疑。如果在调解阶段解决此事,还能挽回脸面。
白先生与家人商量后,表示难于拿出大笔现款,希望分期付款。调解员转而做单位思想工作。经过协议,白先生向原单位分12期支付违约金8万元结案。
【点评】 多年来,劳动争议都是“职工告企业”,现在出现了“企业告职工”的情形,这是当事双方遵法、守法、用法的好现象。
对劳动者来说,签订了竞业限制,单位付出了代价,劳动者就理应遵守合法约定,如果违反,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诚实信用,永远是职场第一条“军规”。
对用人单位来说,约定违约金,也要有法可依,不能畸高,以免显失公平。